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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20900K12926869E/2023-22749 組配分類 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政府辦 發文日期 2023-01-29
文號 鹽政發〔2023〕3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時效 有效

鹽城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
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緊組織實施。


鹽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

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嚴格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規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主體行為的規范化水平,維護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發改法規規〔2022〕1117號)、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夯實招標(采購)人主體責任

(一)堅持“應進必進”。凡列入《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照“應進必進”原則,統一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確保目錄項目“平臺之外無交易”。

(二)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招標(采購)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嚴禁采用肢解項目、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招標(采購)人建立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健全招標(采購)代理機構選擇、招標(采購)文件編制、招標(采購)人代表選定、中標人確定、合同履行、項目驗收等重要環節的風險防控機制。落實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前,至少提前30日發布招標計劃;僅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布招標公告的項目,招標計劃提前發布事宜按省有關部門要求執行。做好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因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和涉密采購項目,可不公開采購意向。

(三)規范招標(采購)文件編制和發布。招標(采購)人應當高質量編制招標(采購)文件,積極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采購)需求,優化招標(采購)方案;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文本,根據項目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編制,科學確定評標辦法,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主體參加本地招標投標(采購)活動,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嚴禁設置投標報名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前置環節。

(四)提高評標(評審)報告審查質量。招標(采購)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應當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詢價小組、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提交的書面評標(評審)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重點關注評標委員會(詢價小組、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是否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是否存在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或者評分畸高、畸低現象;是否對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響履約的異常低價投標和嚴重不平衡報價進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標人進行澄清、說明;是否存在隨意否決投標的情況。加大評標情況公開力度,積極推進評分情況向社會公開、投標(響應)文件被否決原因向投標人公開。

(五)規范異議(質疑)處理答復。招標(采購)人應當暢通異議(質疑)渠道,在招標(采購)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質疑)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并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應當支持系統在線提出異議、跟蹤處理進程、接收異議答復。不得故意拖延、敷衍,無故回避實質性答復,在作出答復前不得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嚴格執行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留痕機制,按照《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平臺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鹽紀發〔2021〕8號)規范要求進行操作,異議(質疑)均需在規定期限內將受理情況、答復意見、處理情況同步錄入監督平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再監督。

(六)強化內部控制和標后管理。招標(采購)人應建立健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積極發揮內部監督作用。招標(采購)文件編制納入重大議事范圍,實行集體審議決策,切實防控“量身定做”、造價失控、串通投標、合同違約等風險。招標(采購)人要強化合同履約主體責任,及時主動公開合同訂立信息,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公開。對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拖欠農民工工資、串通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實施合同違約處理,并報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二、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行為

(七)嚴格規范投標行為。投標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得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不得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不得與招標(采購)人、招標代理(采購)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招標(采購)人、招標(采購)代理機構、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督部門人員等行賄謀取中標;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政府采購項目取消投標保證金。鼓勵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不予退還投標(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約定承擔合同違約金、信用記錄公示等條款,加大投標人違法違規成本。

(八)強化標后履約管理。中標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采購)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采購)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采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或者將中標項目轉包、轉讓、肢解后分別轉讓、違法將部分主體或關鍵性工作分包。招標(采購)人應當加強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的出勤考核管理、合同履約、進度款支付和工程變更管理,規范開展履約驗收工作,配合審計部門做好工程決算審計。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履約現場”與“交易市場”兩場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對交易結果的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

三、全面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九)嚴肅評標評審紀律。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評標紀律,對評標(評審)行為和結論承擔個人責任。與投標人(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供應商),收受投標人(供應商)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等;不得向招標(采購)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接受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供應商)的要求;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應當提出否決意見。招標(采購)人代表不得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意向性、傾向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

(十)健全專家動態管理機制。嚴格落實評標專家“一標一評”制度,探索建立科學有效的行為分析指標,拓展專家評標行為分析維度,約束評標專家行為,促進評標專家依法依規履職盡責。行政監督部門發現評標專家存在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實施職業禁入或從業限制,對專家處罰結果進行公示,并將查處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因受到行政處罰被禁止參與評標活動,年度考核計分達到處罰標準,或者因超齡、長期拒絕評標等不能履行評標職責的專家,應當暫停其參與評標活動,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清退出庫。

(十一)優化評標組織方式。積極推廣網絡遠程異地評標,打破本地評標專家“小圈子”,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互聯共享。探索建立工程建設項目智能輔助評標系統。評標場所應當封閉運行,配備專門裝置設備,嚴禁評標期間評標委員會(詢價小組、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成員與外界的一切非正常接觸和聯系,實現所有人員的語言、行為、活動軌跡全過程可跟蹤、可回溯。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抽取環節、評審環節及隔夜評標管理的監督,落實行政監督責任。

四、嚴格規范招標(采購)代理行為

(十二)規范代理行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收取除招標代理費之外的其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收取電子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費用。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約定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代理費用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支付標準和時間。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規定,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采購)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為投標人提供咨詢。

(十三)加強代理機構管理。嚴格落實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信息登記和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完善代理機構信用分類監管機制,實施信用考核、動態管理,相關信息實現共享。強化代理機構市場行為監管,將代理行為作為“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的重要內容并納入常態化管理,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并依法進行失信懲戒,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公布并按規定公開。通過開展對代理機構的動態評價和結果公示,督促代理機構規范從業行為。鼓勵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進行信用評價、業務測評及信用記錄。引導招標(采購)人合理優選代理機構,切實提升交易質量和水平。

五、切實發揮平臺服務作用

(十四)明確交易平臺職責定位。完善交易場所設施,優化交易平臺見證、場地、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維護交易現場秩序,確保交易行為動態留痕。平臺收取服務費要堅持非營利性,鼓勵交易系統市場化競爭。規范平臺接入的第三方服務行為,加強價格監督執法,嚴禁依托交易平臺違規收費和變相獲益。

(十五)優化利企便民措施。深入推進公共資源全流程“不見面”交易,推進CA數字證書跨平臺、跨行業、跨地區互認,規范投標電子保函應用,優化完善遠程異地評標協調系統功能。積極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與其他部門行政許可信息資源共享,探索推動交易市場主體工商登記、資質資格、業績獎項、社保等材料“零提供”,不斷提升交易便利度,提高公共服務能力。

(十六)推進數據規范應用。加強數據整合、匯聚、治理和共享開放,充分發揮數據的基礎資源作用,拓展動態監測、統計分析、趨勢研判、效果評估、風險防范等應用場景,建立大數據分析模型,為市場主體提供交易競爭性、歷史價格分析參考等服務,為行政監督部門甄別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科學、高效的手段,為決策部門把握市場動態、研判經濟形勢、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六、落實監督管理職責

(十七)強化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監管重心從事前審批核準向事中事后全程監管轉移的同時,要完善監管程序,切實把好項目“準入關”。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發展改革、行政審批等部門要嚴格投資審批事項管理,提高投資決策科學性;財政部門加強政府投資預算安排、預算支出管理監督;各行政監督部門要把好項目進場交易關。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對招標投標交易活動,以及招標(采購)人、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主體監管力度,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行為實施行政監督。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重點監督交易流程的合法性和市場主體行為的規范性。尊重和保護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堅決杜絕不合理限制條款,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抓好公共資源交易、履約、異議(質疑)和投訴處理等過程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八)加大違法違紀行為打擊力度。依托電子監管系統,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加大對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投標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下、不以中標為目的的“陪標專業戶”和“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對被查實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投標人(供應商),及時予以行政處罰,并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行政處罰決定及時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讓失信違法投標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加快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銜接交易前中后各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招標(采購)人信用承諾制度,招標(采購)人在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前,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政務公開、財政資金使用規范性、遵守招標采購法律法規、合同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作出書面承諾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落實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發布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負面清單,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劃定“紅線”,筑牢違法違規行為的“防火墻”。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標人(供應商)信用承諾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合理規范應用。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七、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組織領導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到嚴格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法規制度和規范交易主體行為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統籌協調,聚焦重要任務、重點工作,細化實化相關舉措,全面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各項任務。嚴禁領導干部插手和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把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議事日程,堅持系統觀念,壓實部門責任,強化擔當作為,加大政策、資金支持,選優配強專業力量,確保齊抓共管、同向發力。

(二十一)注重隊伍建設。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一體推進法治教育、專業教育和廉潔教育;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重大問題和風險隱患,加大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力度,實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體系。要強化業務建設,開展有針對性、系統性的業務培訓。要充實和穩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隊伍,在職稱評定和晉升晉級等方面予以關心。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優良、業務精干、作風過硬、廉潔自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隊伍。

(二十二)實行協同監管。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與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的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和問題線索移送機制,以及與人民法院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司法判決案件等信息共享和定期溝通機制。行政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結果應及時回流至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用。切實發揮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統籌領導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處理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重點工作、重要事項和重大問題。市行政審批局(市公管委辦公室)、行政監督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和指導全市或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紀檢監察部門發揮紀律執行和問責機制作用,財政、審計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和審計,凝聚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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