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由:
關于要求保障律師會見權利的建議
方 案:
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實現其他訴訟權利的前提,是實現充分辯護權的最根本保障。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律師的會見權利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疫情最緊張的時候,看守所索性全面停止、暫緩會見,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無法得到保障。隨著疫情趨于緩和,看守所逐步恢復了律師會見,但還是設置了很多限制條件,各地的要求和標準也參差不齊。防護方面,監管場所都是要求律師戴口罩、測體溫、簽承諾書、提供行程軌跡核查信息,沒有經過隔離,有外地出差回來的本地律師或異地來鹽辦案的律師的限制更加多。會見手續方面。除了基本的三證,還要求向市律協備案的三份附件。視頻會見方面。大部分視頻通訊設備簡陋,公、檢、法、律混同在一個大廳進行視頻提訊,法律要求保證律師和當事人會見不被監聽,但是視頻會見避免不了“被直播”的尷尬。新收在押人員的隔離問題??词厮鶗妼αb押天數的限制,有關滿14天才能會見的,也有關滿28天才能會見的,律師在批捕前的37天黃金保釋期內的工作很難開展。關于會見次數限制方面?,F在各地看守所普遍的現狀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審判階段每個訴訟階段只允許安排律師會見一到二次。限制會見次數嚴重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刑訴法三十九條明文規定了辯護律師要求會見,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雖然疫情之下看守所的防控任務艱巨,工作壓力和管理難度都會增大。當疫情成為一種常態,看守所應采取一系列更積極的措施,依法保障律師及時會見。為此建議:
一、增加窗口,延長時間。各地看守所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相應的律師會見窗口,并通過實行中午開放會見、推遲下班時間、周末開放會見等方式,以延長開放會見的時間;
二、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針對20分鐘以內的短時間律師會見,看守所嘗試建立快速會見通道,并無需律師提前預約;
三、方式多樣,緩解需求。落實律師“通信權”及全面探索建立律師遠程視頻會見模式,緩解律師會見需求;
四、監督制約,保障權利。暢通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渠道,完善多部門聯動監督制約機制,減免侵犯律師會見權的情況發生。